北京证监局日前发布三则监管措施,涉及国新证券及其两名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潘建忠、乔军文。经查,国新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新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潘建忠、乔军文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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